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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华章丨江苏3件民生大事有了“硬规矩”

2025-10-01 07:13:03|图文来源:南京日报

阅读服务更贴心,检验检测更靠谱,老地名要“传下去”

江苏3件民生大事有了“硬规矩”

□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余梦迪

9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新修订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3部条例从制度设计层面回应民生需求与行业发展痛点,为江苏相关领域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定制借阅+异地配送,文化服务更贴心

公共图书馆是民生服务的重要窗口,其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

《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从健全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图书馆运行管理机制、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水平、加强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和监督等方面,总结提炼我省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制定了一整套制度设计。

条例紧紧围绕公共图书馆如何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能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获得感等主题,立足于发挥好公共图书馆作用,彰显我省公共文化服务的便捷性、智能性、先进性。例如,充分结合我省实际,在多个章节明确信息技术的应用,促进公共图书馆跟上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规定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收集整理的方式和范围,明确要求加强江苏文脉相关文献信息收集。鼓励在新型公共文化阅读空间建设中,开发便捷多元的公益性阅读功能,要求公共图书馆资源和服务向下流动,通过总分馆建设,实现文献信息通借通还,数字资源共建共享。

条例设立了专门的服务章节,并在多个章节中提到与服务相关的条款。从服务范围看,科学划定了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范围,明确收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程序报批、公示。从服务时间看,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公共图书馆及少儿图书馆(图书馆少儿阅览区)的最低开放时长,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根据社会公众需求提供延时服务、错时服务和特定时间服务。从服务对象看,强化公共图书馆对少年儿童群体的服务要求,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单独或者以设置公共图书馆分馆的形式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强调公共图书馆对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服务要求,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相关特殊需求,配备满足需要的公共设施设备,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从服务方式看,构建更加便捷的服务网络,通过自助借还机(柜)、流动图书车、流动借阅点等服务设施提供便捷服务。从服务内容看,除了基本的文献信息借阅,还明确公共图书馆通过举办讲座、展览、阅读指导、图书推荐、读书交流等,提供更加丰富的服务内容,推广全民阅读。在提升服务质量与水平方面,强化特色借阅服务,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读者个性化需求采购图书并提供异地配送服务,明确公共图书馆应积极推动长江三角洲等区域一体化发展,加强全民阅读、知识服务、数字化建设、资源共享、古籍保护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1.1万家检验检测机构有了“行为标尺”

江苏作为经济大省和制造业强省,检验检测机构种类多、数量大、服务范围广。截至目前,全省已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有11445家,业务涵盖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但目前江苏检验检测工作仍存在创新能力和品牌竞争力不足、市场化集约化水平有待提升、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亟须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完善。

检验检测报告是检验检测工作的核心环节,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客观是检验检测行业的生命线。《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在规范检验检测活动方面,通过规范检验检测全流程活动,推动检验检测各环节可跟踪、可溯源,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健全市场行为规则。要求检验检测机构从业务委托、样品获取、样品处置、检测环节、仪器设备管理、环境控制、原始记录、报告编制、报告审查、报告纠错、标识使用、秘密保护、公正检测等全链条严格管控,同时通过检验检测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数据质量。

条例还明确创新检验检测监管方式,加大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活动的打击力度,净化检验检测服务业。比如,建立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记录其检验检测行为和信用状况,对守信者给予激励,对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营造诚信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同时,推进智慧监管,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实时监控、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时效性,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问题,保障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地名管理更规范,符合条件可纳入非遗保护

地名是历史的“活化石”,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还寄托着人们对故乡的深厚情感。这份承载着文化记忆与情感联结的特殊符号,需要通过系统规范的管理加以守护与传承。修订后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考虑到地名文化保护的重要性,条例第五章,专门对地名文化保护作出详细规定,从政策支持到资源利用构建起完整的保护体系。具体来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加强地名文化保护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地名文化挖掘、整理、研究和公益宣传,合理利用本地区地名文化资源,支持和引导发展地名文化产业,促进与旅游、餐饮等产业相融合。同时,完善地名保护名录制度,补充细化了地名保护名录编制要求,明确了对名录中的地名进行保护利用的具体要求,提出将符合条件的地名依法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除了筑牢地名文化保护的“根基”,条例也聚焦地名管理的“实操环节”,针对自然地理实体、人文地理实体的命名与更名,作出清晰的权责划分和程序规范。条例明确要求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同时强调,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地名不符合当地历史文化传统、公序良俗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可以依据职权启动地名的命名、更名程序。

地名管理并非孤立存在,其与城市建设、项目推进息息相关,若二者衔接不当,易出现地名使用混乱的问题。为此,条例还补充规定,建设项目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在申请立项时使用地名方案确定的地名,或者在编制规划、申请立项时提出预命名方案,并征求民政部门意见。

作者:余梦迪 责任编辑:郑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