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余梦迪 通讯员 宁人宣
体育产业作为“幸福产业”、绿色产业和朝阳产业,是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能,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方面。近期火爆“出圈”的“苏超”,便是体育产业拉动经济增长、刺激消费以及促进文商体旅融合发展的生动实例。
伴随体育产业规模持续扩张、业态愈发丰富,如何确保行业规范有序运行,让市民能够放心享受优质体育服务,已成为城市治理的重要议题。6月2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针对群众密切关注的预付卡预付费、校外体育培训、体育赛事组织等问题,进行更为明确的规范,为体育经营活动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条例》共20条,着重就强化体育产业发展引领、健全完善监管机制、聚焦难点强化监管、细化体育经营各主体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统筹部署体育发展,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相对于初稿,二审通过的《条例》就体育产业的加强监管和促进发展作了规定。记者看到,《条例》第六条,从体育品牌培育、体育场地建设、体育活动服务3个层次对体育产业发展予以支持,特别提出支持利用既有建筑空间和空闲土地依法改造建设体育场地设施,进一步激活体育经营要素资源,针对体育市场蓬勃发展态势,提出加强与其他城市的体育赛事活动交流。
《条例》还就体育经营各主体权利义务进行了细化。《条例》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体育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或者服务名称、收费标准,配备必要的救生救护设施和人员,预防和及时制止场所内违法犯罪活动。第九条要求体育经营者应当依法聘用从业人员,加强岗位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并对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职业技能提出要求。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有关体育项目经营者、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介绍,与《条例》草案相比,二审通过的《条例》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予以规范,突出引导经营者、消费者双方文明守法、友好协商解决矛盾的导向,并充实内容,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协助化解体育经营纠纷方面的作用。
《条例》还立足资金监管、风险披露两个方面对体育经营活动中的预付卡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要求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消费者有关事项并提示预付费风险,强调预收资金专账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