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原《南京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宁政办发〔2020〕54号)2020年12月19日经市政府批准印发,已实施4年多时间,202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修订印发《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第25条之规定和国家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的要求,对预案进行修订。
二、修订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要求进行修订,确保《南京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与国家、省预案有效衔接。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组织指挥体系
国务院2023年12月将原来的国家减灾委员会议事机构名称调整为“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根据机构职能及工作实际,新修订的预案中调整了组织指挥体系,将原来的市减灾防灾委员会调整为“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原来的市减灾防灾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为“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
预案中增加了工作组设置,分别是综合协调组、灾情管理组、转移安置组、物资保障组、救灾捐赠组、医疗防疫组、秩序维护组、宣传报道组、恢复重建组,并明确了各工作组的职责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任务。
(三)严格灾情信息管理
预案进一步规范了灾情信息管理,增加了灾情信息初报、续报、核报时限;增加了灾情信息原则上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四)优化相关保障措施
预案中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救灾物资仓储中心经费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每年结合全市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遭受重大及较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自然灾害救灾物资储备库,形成市、区、街(镇)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