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5〕27号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5月28日
南京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雪、低温冷冻、高温、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3)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上下联动,做到及时、快速、准确应对;
(4)坚持预防为主、防减救结合,全面提升全社会灾害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2 组织指挥
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南京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是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市应急局是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与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江北新区)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在市防灾减灾救灾委的领导下协调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灾害风险趋势研判,及时向有关单位和地方通报;
(2)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态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3)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有关成员单位加强与灾区的工作沟通;
(4)做好市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组织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工作组
当发生自然灾害需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转移安置、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医疗防疫、秩序维护、宣传报道、恢复重建等工作组,承担自然灾害救助相应工作职责,必要时各工作组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等组成。负责贯彻落实市防灾减灾救灾委的决策部署,组织救灾工作会商研判,调度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江北新区)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救灾工作进展,检查督促救灾工作落实情况等。
灾情管理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市房产局、市绿化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等组成。组织指导灾情统计报送,赴灾害现场核查灾情,开展灾情会商核定,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转移安置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消防救援局、市红十字会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按程序申请和调拨救灾资金。
物资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局牵头,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南京铁路办事处等组成。负责评估灾区救灾物资需求,按程序申请和调拨救灾物资,组织救灾物资紧急运输,视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保障灾区粮食和物资供应。
救灾捐赠组:由市应急局、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红十字会等组成。视情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协调社会组织参与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检查救灾捐赠款物发放工作。
医疗防疫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妇联、市红十字会等组成。组织指导受伤人员救治、心理抚慰、灾区卫生防疫、遗体处置,做好灾后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秩序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南京警备区、武警南京支队、市交通局等组成。组织指导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做好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疏导和管制,维护交通秩序。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文旅局等组成。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与引导,回应社会热点关注。
恢复重建组:由市发改委、市应急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南京通管办、南京供电公司等组成。指导帮助灾区抢修因灾损毁道路、水利、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组织开展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运输、应急通信、电力等保障;组织编制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等。
3 灾害救助准备
3.1 气象、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园林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市应急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3.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市应急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有关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有关措施;
(3)视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指导检查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4)通知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预警响应情况,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6)向社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 灾情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1.1 市、区应急局按照各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做到规范、及时、准确,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等情况。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4.1.2 灾情信息原则上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3 灾情初报。街(镇)应急管理部门应在自然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区应急局应在自然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或接街(镇)报告后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对造成5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灾害事件,区应急局应在30分钟内上报本级党委、政府和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在接报后30分钟内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
4.1.4 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应急局每日9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每日10时前汇总全市灾情向省应急厅报告;较大及以上灾害续报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4.1.5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省应急厅报告;重大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应急厅,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4.1.6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进行核报。
4.2 会商核定
4.2.1 会商。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区两级防灾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4.2.2 评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房产、农业农村、园林、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2.3 台账。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4.3.1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也可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3.2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救灾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和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4.3.3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级响应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市长)决定启动;
二级响应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常务副市长)决定启动;
三级响应由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市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
四级响应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分管负责人(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履行本单位的职责。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市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市长)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1.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负责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主要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领导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市应急局组织灾情会商,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的区政府(江北新区)参加,对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市消防救援局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灾区参与救灾。南京警备区、武警南京支队根据市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市消防救援局、南京警备区、武警南京支队协助受灾地组织做好人员应急救援和转移安置等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灾区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配合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市工信局协调救援装备生产供应工作;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加强受灾人员转移和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救助资金;
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基本生活;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处置;
市教育局组织尽快恢复受灾地学校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援和抚慰;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救助等工作;
南京海事局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市建委组织开展灾区市政设施的防护、巡查、排险,防范灾区发生燃气次生灾害;协助做好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帮助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做好保障灾区基本生活物资供应和价格稳定;
市委金融办组织协调保险运营企业做好民生保险理赔工作。
(3)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市应急局及时发布灾区需求,会同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
市应急局会同市委社会工作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市红十字会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开展无偿献血动员宣传等志愿服务活动。
(4)基础设施恢复
市建委组织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紧急抢修恢复工作;
市交通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市房产局负责指导灾后房屋质量安全的鉴定工作;
市发改委、南京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损的电力基础设施抢修和恢复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应急供电保障;
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供水保障和街(镇)应急供水工作;
南京通管办负责灾区通信设施的恢复,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通讯运营企业协助保障应急通信。
(5)灾情信息管理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建委、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南京通管办、南京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并及时向市应急局通报。市应急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并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和受灾地的区政府(江北新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旅局负责组织新闻宣传工作,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救灾宣传工作。
(6)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超出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应对能力,向省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并请求支援。在省级启动应急响应后市级各应急处置工作组自动并入省级应急处置工作组。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市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常务副市长)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2.3 响应措施
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常务副市长)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领导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市应急局组织灾情会商,市防灾减灾救灾委主要成员单位及受灾地的区政府(江北新区)参加,对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市消防救援局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灾区参与救灾。南京警备区、武警南京支队根据市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市消防救援局、南京警备区、武警南京支队协助受灾地组织做好人员应急救援和转移安置等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灾区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配合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市工信局协调救援装备生产供应工作;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救助资金;
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基本生活;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处置;
市教育局组织尽快恢复受灾地学校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援和抚慰;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救助等工作;
南京海事局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市建委组织开展灾区市政设施的防护、巡查、排险,防范灾区发生燃气次生灾害;协助做好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帮助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做好保障灾区基本生活物资供应和价格稳定;
市委金融办组织协调保险运营企业做好民生保险理赔工作。
(3)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市应急局及时发布灾区需求,会同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
市应急局会同市委社会工作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市红十字会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开展无偿献血动员宣传等志愿服务活动。
(4)基础设施恢复
市建委组织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紧急抢修恢复工作;
市交通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市房产局负责指导灾后房屋质量安全的鉴定工作;
市发改委、南京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损的电力基础设施抢修和恢复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应急供电保障;
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供水保障和街(镇)应急供水工作;
南京通管办负责灾区通信设施的恢复,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通讯运营企业协助保障应急通信。
(5)灾情信息管理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建委、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南京通管办、南京供电公司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并及时向市应急局通报。市应急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并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和受灾地的区政府(江北新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旅局负责组织新闻宣传工作,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救灾宣传工作。
(6)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市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3.3 响应措施
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市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办事机构负责人(市应急局局长)根据灾情发展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领导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市应急局组织灾情会商,市防灾减灾救灾委主要成员单位及受灾地的区政府(江北新区)参加,对灾区救灾有关工作作出决定;
市消防救援局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灾区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市消防救援局协助灾区做好人员应急救援和转移安置等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灾区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配合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救助资金;
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基本生活;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市教育局组织尽快恢复受灾地学校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援和抚慰;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救助等工作;
南京海事局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市建委组织开展灾区市政设施的防护、巡查、排险,防范灾区发生燃气次生灾害;协助做好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指导灾区实施重建规划;
市委金融办组织协调保险运营企业做好民生保险理赔工作。
(3)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市应急局及时发布灾区需求,会同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
市应急局会同市委社会工作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市红十字会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4)基础设施恢复
市建委组织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紧急抢修恢复工作;
市交通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市房产局负责指导灾后房屋质量安全的鉴定工作;
市发改委、南京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损的电力基础设施抢修和恢复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应急供电保障;
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供水保障和街(镇)应急供水工作;
南京通管办负责灾区通信设施的恢复,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通讯运营企业协助保障应急通信。
(5)灾情信息管理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建委、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南京通管办、南京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并及时向市应急局通报。市应急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并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和受灾地的区政府(江北新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旅局负责组织新闻宣传工作,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救灾宣传工作。
(6)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市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4.3 响应措施
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分管负责人(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根据灾情发展,派出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市消防救援局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灾区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市消防救援局协助灾区做好人员应急救援和转移安置等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灾区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配合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灾区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救助资金;
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基本生活;
市教育局组织尽快恢复受灾地学校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援和抚慰;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救助等工作;
南京海事局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市委金融办组织协调保险运营企业做好民生保险理赔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市建委组织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紧急抢修恢复工作;
市交通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南京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损的电力基础设施抢修和恢复工作;
南京通管办负责灾区通信设施的恢复,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通讯运营企业协助保障应急通信。
(4)灾情信息管理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建委、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南京通管办、南京供电公司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并及时向市应急局通报。市应急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并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和受灾地的区政府(江北新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响应级别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灾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市应急局)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市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的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通报救助工作进展与成效,并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各区政府(江北新区)及其有关部门要监督检查过渡期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的区政府(江北新区)组织实施,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6.2.1 市应急局根据受灾地的区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成立评估小组,组织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2.2 市应急局收到受灾地的区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结果,与市财政局会商下达专项补助资金。
6.2.3 市规划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工作。市房产部门负责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地的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收到评估报告后,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2.5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市政府、有关区政府(江北新区)对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受灾地的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3.2 根据灾区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制定市级财政资金补助方案,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3 市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基本生活,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灾期减免政策,负责保障粮食供应。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市发改委、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合理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各区政府(江北新区)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7.1.2 各级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救灾物资仓储中心经费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 市级财政每年结合全市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遭受重大及较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4 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
7.1.5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区两级财政通过预备资金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2 物资保障
7.2.1 市、区政府(江北新区)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完善各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市、区、街(镇)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市、区发改部门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需求,更新必要物资。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救灾和物资保障业务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拨付、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救生、通信等设备。
7.4.2 市、区政府(江北新区)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市、区政府(江北新区)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5.1 市卫健委负责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7.5.2 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的请求,及时为灾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6.1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救灾应急期间,经依法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可以优先通行。交通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6.2 根据救灾需要,灾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现场及有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灾区应急指挥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物资、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6.3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灾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有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推行市、区、街(镇)、社区(村)四级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7.3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园林、房产、卫健、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等业务咨询工作。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有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7.8.2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督促指导保险企业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和理赔时效。
7.8.3 完善灾害救助区域协作机制。
7.9 科技保障
7.9.1 市气象局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9.2 市规划资源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7.9.3 市水务局及时提供全市水文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工作。
7.9.4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有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10 宣传培训
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介宣传灾害知识、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推动社区(村)开展防灾减灾演练,增强居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组织开展各级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培训演练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市应急局)协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预案培训、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检验和提高全市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应急演练活动。
8.2 考核奖惩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市应急局)会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对《南京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牵头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应急局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各区政府(江北新区)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具体承担解释工作。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宁政办发〔2020〕54号文件中的《南京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