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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5〕21号

2025-05-28 17:46:06|图文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严格规范

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5〕21号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5月2日


南京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14号)工作要求,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中的突出问题,提升涉企行政检查质效,实现涉企行政检查减量提质不扰企,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服务企业为核心,坚持“无事不扰、有需必应”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的体制机制,用2—3年时间,实现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次数逐年下降,全市涉企行政检查水平大幅提高。重点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中存在的如下问题:

一是随意查、重复查问题。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和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检查;2.非情况紧急,且未经审批的临时检查、突击检查;3.市、区、街镇执法机关统筹不够,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二是不作为、乱作为问题。1.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为查而查;2.以督导、考察、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3.超越法定职权和检查事项清单开展检查;4.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等吃拿卡要行为。

三是重检查、轻服务问题。1.以查代管、一罚了之,检查结果不反馈,不对企业进行指导;2.检查标准不统一,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导致企业无所适从;3.企业反映问题没回应、久拖不决。

二、主要举措

(一)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源头管理

1.明确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梳理、审核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执法检查类别,经同级政府批准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第三方、中介机构、执法辅助人员等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予以协助,提供专业参考意见;执法辅助人员可以依法开展宣传教育、信息收集等涉企行政检查的辅助性事务。(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编制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主体要依职权全面梳理编制本部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清单要逐项列明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依据、实施层级等基本要素。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应当于6月30日前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机构职能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并公布。(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3.加强计划管理。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结合上级行政检查计划和上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行业领域风险情况等,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应当统筹考虑联合检查、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其他日常检查,明确检查事项、依据、主体、对象、比例、频次、方式、内容等要素。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将检查计划报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统筹,同时指导街镇(园区)制定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应当按照上级要求制定完成后,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二)压降涉企行政检查频次

4.深化“综合查一次”。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要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跨区域、跨部门和跨层级的联合检查。同一检查主体对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同一执法领域条线市、区、街镇三级检查对象原则上不重复;同级的多个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个检查对象在相近时间段内实施检查的,应当跨部门联合检查,协同单位无故不参与联合检查的,不得单独入企开展相关事项检查。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综研联检”机制应用质效,推进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跨领域“联合双随机”检查,对监管领域交叉、检查对象重复的抽查任务进行整合,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5.制定跨部门联合检查场景清单。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要按照“谁主管、谁牵头”的原则,认真研究分析不同场景下的执法服务需求,结合实际制定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检查场景清单,对跨部门联合检查事项进行“一件事”集成。场景清单应明确牵头部门、协同部门、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频次等要求,推动跨部门联合检查。(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数据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6.推行分级分类差异化检查。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完善本行政执法领域“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差异化行政检查模式,根据监管对象的属性、风险特点和信用状况不同,在检查方式、抽查领域、抽查比例、检查频次等方面采取分级分类差异化管理。推行涉企行政检查对象库建设,完善重点检查监管和一般检查监管对象数据库,并对入库企业动态调整。借鉴AEO认证制度,在部分领域试点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对象“白名单”,低风险检查事项免于现场检查、中风险检查事项降低检查频次。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公布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设置频次警戒线,对达到检查频次警戒线的企业要分析研判,做好改进工作,减少检查频次。(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数据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7.大力推进非现场检查。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监管设备安装成本等因素,推行视频监控、自动巡查、大数据分析、智能预警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提高监管的实时性、全面性。行政执法主体要积极拓展非现场检查的应用场景,综合运用非现场检查方式,研判检查对象守法情况,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行为及线索。对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三)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8.细化检查类别。日常检查是依法根据日常管理需要对不特定检查对象实施的行政检查,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并严格按照年度检查计划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是针对本地区、本领域的突出问题,就特定事项部署行政检查,本市自行开展的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除制定计划外还应当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可先行开展检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补办批准手续。个案检查是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对特定检查对象进行的行政检查,采用现场检查方式的,应当经行政执法主体相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实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实施现场检查后48小时内向行政执法主体相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个案检查可以与已制定的行政检查计划一并实施的,应当合并开展。(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9.规范检查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当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以及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等内容事先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不予公开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除外。现场检查时,行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做好行政检查记录。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严禁以观摩、督导、考察、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检查。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现场检查后,能够当场将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企业的,应当当场告知。因需要等待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在结果出来后及时告知。(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10.依法运用检查结果。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和免罚轻罚清单;对违法行为不具有管辖权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四)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服务

11.坚持“执法+服务”模式。行政执法人员针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明确整改要求并进行行政指导、教育。不同行政执法主体对企业整改事项要求不一致的,由检查发起的行政执法主体牵头协调解决,不得将责任推给企业。推进“邀约式”检查,针对企业提出的检查指导请求,开展现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的,检查人员现场指导企业进行整改,检查结果不纳入执法程序,更好地引导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预防纠错。(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12.畅通反馈机制。完善涉企行政检查和行政执法反馈意见、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将企业服务需求、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事项纳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健全与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关注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广泛汇集涉企执法意见建议和问题线索,及时研判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当执法行为,协同高效解决涉企执法问题。(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司法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13.加强检查数据归集。强化数字技术赋能,推行“扫码入企”,将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信息系统,检查对象可以核验检查信息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评价,对涉企检查全周期闭环管理。大力推进监管信息互通共享,着力打通数据壁垒,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江苏省一体化综合监管平台数据标准规范》,加快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涉企行政检查产生的数据,要全量、准确、实时推送至省、市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市数据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五)强化涉企行政检查监督

14.建立备案制度。各涉企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年度检查计划编制完成公布后以及专项检查经政府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执法主体备案,其中街镇报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年度检查计划备案后因故调整的,应当及时重新备案。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不定期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年度检查计划和专项检查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15.形成监督合力。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区、街镇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积极配合市人大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加大对重复检查、乱检查等执法扰企突出问题整治力度。探索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方式,司法行政部门综合运用网上监测、评议考核、工作检查、案卷评查、案例指导、执法通报等形式,常态化监督涉企行政检查。充分发挥好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等社会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16.严肃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检查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对于不具备检查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违反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等情况,采取制发督办函、意见书等形式,及时责令改正;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予以通报曝光;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三、组织保障

组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与涉企行政检查、服务相关的重大事项。主要承担如下职能:

(一)计划整合。对年度检查计划进行备案,审批市级各部门专项行政检查方案,对月度检查计划的被检查对象通过“南京市安全城市综合应用管理平台”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进行去重汇总,推进“综合查一次”工作。

(二)综合协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合法性审查、争议协调,开展对全市涉企检查工作督导,对专班各项工作进行统筹等。

(三)信息保障。建设全市行政执法综合平台,推动“扫码入企”及检查数据对接共享等相关工作。

(四)检查监督。协调对接“12345”热线涉企检查投诉专线,督办涉企行政检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企业回访检查情况,对涉企行政检查开展效能评估等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要切实回应企业关切,紧盯企业反映强烈的频次高、随意性大、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变相检查等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做到问题不解决不罢休。

(二)做到务求实效。加强规范涉企检查工作的推进、措施成效的宣传,让企业感到变化、看到成效、得到实惠。工作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要采取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及时修正和调整措施,推动个性问题与共性问题、显性问题与深层次问题一起解决。

(三)凝聚工作合力。各区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定期研究涉企行政检查重大问题,既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指定专门处室及专人进行工作对接,负责专班办公室交办事项的上传下达、联络协调、督促办理等工作。

附件: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名单


附件

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名单

组   长:由一名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

副 组 长:由市司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绿化园林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数据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局

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设计划整合组、综合协调组、信息保障组、检查监督组承担相关工作。抽调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数据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工作专班待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责任编辑:蒋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