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出台背景
城市发展与国防建设的双重需求。南京作为我国东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战略地位十分重要。近二十年来,人防工程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保有量已具相当规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战备效益突显,亟需进一步规范维护管理要求、提升维护管理水平。
法治建设与落实省规的迫切要求。2019和2023年,省政府分别发布《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和《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5号),2024年新修正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新增加了人防有关管理条款,需进一步衔接落实。
问题化解与规范治理的客观需要。现有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日常监管和维护维修的支撑保障不充分,存在维护责任不明确、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管力量不匹配等现实问题,对工程平时使用及战时效能发挥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制约。
二、起草过程
《规定》的制定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落实省政府相关规章要求,注重与物业管理、安全管理等领域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起草过程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总结我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矛盾,认真分析法治保障需求,充分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具体开展了以下工作:
2023年,市国动办组织开展《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保护规定》立法后评估,同步开展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课题调研,全面梳理我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平战转换、老旧人防工程开发利用情况以及外省市有关经验教训。
2024年,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要求,在市司法局指导下全面推进立法工作。意见征求方面。在各区分别召开多层面征求意见会,共计30场次,包括区相关部门、街道办,区国动办法律顾问,以及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业委会、物管会等行政相对人在内的401家单位、组织参加。于3月和6月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累计征集意见建议127条。立法论证方面。邀请人防工程管理专家、专业律师和省国动办专业人员(包括起草省政府129号令、165号令和修正《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专家),两次就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论证。会市司法局两次组织市级部门论证。在网信部门指导下,梳理论证舆情风险点,制定防范策略。审查评估方面。陆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立法风险评估和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五章28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落实管理层级,健全维护管理制度
明确职责划分。《规定》第五条【政府职责】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在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管体系中的职责,强调将其与城市综合治理有效衔接,尤其是将已封堵、长期闲置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人防工程逐步纳入城市更新计划,体现整体规划与统筹管理的理念。第六条【部门职责】规定了市、区两级人防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突出基层作用。《规定》第五条着重落实省政府规章中关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要求,其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开展定期检查并及时上报检查结果,切实将管理触角延伸至基层,确保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全层级覆盖。第十条【维护管理交接】与新修正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相衔接,规定在物业交接过程中,必须详细交接人防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基层在人防工程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
(二)规范使用行为,完善监督检查流程
细化使用要求。《规定》第八条【日常维护管理要求】、第十二条【维护管理标准】、第十四条【禁止行为】详细规定了人防工程使用要求、禁止行为和维护标准,使人防工程的使用和维护有据可依、有规可循,切实防范影响防护效能、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发生。
构建监管体系。《规定》第六条【部门职责】、第二十一条【镇(街道)日常检查】、第二十二条【人防检查】构建了体系化的监督检查制度,包括镇(街道)日常检查、人防部门专项检查以及多部门依职责检查等多层次监管体系,确保工程使用中产生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理,保障人防工程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三)明确责任主体,强化平时使用人担当
确定责任归属。《规定》第七条【责任主体】明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据工程交付状况确定责任归属,如维护管理责任人无法明确时,由区人防部门负责兜底,确保责任无遗漏、管理无死角。
促进经费落实。《规定》第十五条【维护管理资金保障】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停车费、租金要优先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维修,与《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物业管理费用的相关管理规定紧密呼应,为人防工程持续良好维护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四)细化处置办法,规范特殊情形管理措施
完善处置环节。《规定》第十六条【人防工程拆改】、第十七条【竣工备案】、第十八条【面积减少处理】、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报废】对人防工程拆除工作要求、改造条件设定、竣备流程管理、面积减少处理、报废处置办法作出规定,明确审批程序,确保工程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始终符合国家防护标准和安全要求。
规范退出流程。《规定》第二十条【人防工程退出序列】拟定人防工程退出序列的管理流程,明确退出后的公告程序,要求原责任人妥善做好原有防护设备设施的安全处置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同时,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保证工程退出后的有序管理,实现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