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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招标投标领域信息主动公开标准目录》政策解读

2024-12-27 15:40:00|图文来源:南报网

《南京市招标投标领域信息主动公开标准目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领域信息公开行为,增强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建委等相关部门制定了《南京市招标投标领域信息主动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从三个方面对《目录》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编制招标投标领域信息公开标准目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也是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流程透明化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质量效率的客观要求。国办发〔2024〕21号文提出,要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规范招标计划发布,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要加大招标公告、中标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力度,要求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扎实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南京市2024年招标投标工作要点将招标投标领域信息公开,纳入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手段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加快推进落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部门,对南京市招标投标领域信息公开事项进行全面的梳理和归集,最终形成了《南京市招标投标领域信息主动公开标准目录》。《目录》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我市招标投标领域信息公开行为,增强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时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目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及《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18〕194号)等我省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落实政务信息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确定招标投标领域信息的公开主体、内容、时限,以及公开媒体和载体。

三、主要内容

《目录》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基础上,充实了江苏省、南京市相关规定和要求。共分为21个公开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招标项目审批核准信息。明确了相关审批核准部门要在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或管理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2. 招标计划信用承诺信息。规定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计划,并在招标公告发布同时公布招标人信用承诺书。

3. 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信息。主要包括“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结果”“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暂停、终止招标”等信息,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的要求,公示招标投标活动各阶段主要信息。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邀请招标、不进行招标理由”“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等信息。

4. 招标投标活动履约信息。主要包括“合同订立信息”“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等,要求合同当事人及时将合同订立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并鼓励合同当事人将合同变更、合同解除以及违约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

5. 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信息。主要包括“投诉处理结果”“行政监督职责清单”等信息,规定了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门户网站及时公开行政监督职责清单、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以及投诉处理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例等信息,对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赵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