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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12-27 15:30:49|图文来源:南报网

《南京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要求,加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统筹管理,高质量保障服务各行业发展合理空间需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了《南京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要求建立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其中,专项规划是指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导约束下,针对特定区域或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作出专门安排的相关专项规划,包括自然保护地等特定区域专项规划及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交通、能源、水利、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系统使用国土空间的特定领域专项规划。

为贯彻落实改革要求,2023年1月1日施行的《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的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第(三)、(五)、(六)、(十一)、(十二);

(二)《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第二之(三);

(四)《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第二之(一)、(二);

(五)《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苏发〔2019〕30号)第一之(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五章共19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明《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专项规划内涵界定,以及编制和审批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即依法管理、底线约束、统筹协调、节约集约。

第二章目录清单管理,主要明确专项规划纳入目录清单及清单动态管理有关规则。原则上一个特定领域编制一项系统使用国土空间的专项规划纳入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印发后,牵头组织编制单位依据目录清单可结合近期实际需求,适时组织编制某项专项规划。目录清单需要更新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动态更新。

第三章规划编制,主要明确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职责、启动编制阶段的基础准备、成果内容要求等事项。牵头组织编制单位负责专项规划的项目预算及其绩效管理,落实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意见征询、专家论证、审查报批、批后公布、成果入库等工作。专项规划启动编制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该专项规划所需的国土空间规划成果资料。专项规划成果中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内容相对集中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专章”,便于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精准衔接。

第四章审查报批,主要明确专项规划批前规划核对、报批一般程序、批后成果入库的有关要求。报批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土空间规划专章”开展规划核对。专项规划原则由牵头组织编制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复后,规划成果中空间性要素内容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管理。

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专项规划实施监管、修改及技术修正等规定。

责任编辑:赵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