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处罚新规3月起实施
血液酒精含量没“达线”,这7人为何仍被判刑?
南报网讯(记者 陈舟扬 通讯员 郑娉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3月起实施。其中规定,醉驾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在近日溧水法院集中开庭审理的8起危险驾驶案件中,其中7起案件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均不满150mg/100ml,却均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并被处以相应刑罚。这是为何?
据介绍,《意见》的实施应用,并不意味着所有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的醉驾行为都不会受到处理。《意见》第10条就列举了醉驾的15种从重处理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等。
而溧水法院审理案件时查明,上述7名醉驾行为人中,1名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1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1名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4名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
据此,该7名被告人虽然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但是均实施了应当从重处罚的相关行为,故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溧水法院刑庭副庭长师伟提醒广大市民,醉驾行为的危害性不容忽视。即使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但存在从重情节,仍然可能会被提起公诉受到法律制裁。“请大家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加强自我约束,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