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云青
人口发展是“国之大者”,生育政策关系千家万户的和谐幸福。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近日,我市审议并通过《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子女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育儿假;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护理假等,新规将于2月10日起施行。
建立完善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是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必由之举。从整个社会来看,我国家庭育儿方式已从“粗放”型转为了“精细”型。人们常说,“现在养孩子和过去养孩子不一样”,这其中,就包含了人们对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等方面的认知提升。为每家每户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从政策层面上体现为生育补贴、生育激励等措施。对于生育妇女和家庭来说,则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补贴和激励,还包括社会服务、文化制度等方面的支持。这在“第一层”是延长产假、增加育儿假、发放生育津贴等举措;在“第二层”及以后,还有女性劳动者的就业帮扶、普惠托育服务、教育资源供给和家庭教育支出,以及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等家庭伦理和文化环境。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第一条就明确指出,制定本规定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这一表述也说明,影响人口与生育行为的因素复杂,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必须从更高的层次、更广的视角出发,对各项政策进行统筹安排。此次《规定》明确,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对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百分之五十至八十的补贴,并根据家庭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等,都体现了层次的高度和视角的广度。
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除了制定完善地方服务法规,亦须关注妇女权益保障的社会法治和文化问题。去年底,最高检会同全国妇联发布一批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家庭暴力,未充分保障孕期、哺乳期妇女休息权益,低俗广告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公益损害突出问题,以及男女受教育机会不均、就业隐形歧视等系统性、顽固性、普遍性问题。这些问题,直接或间接阻碍着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构建,亟须解决改进。
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促进我国妇女儿童事业在新时代实现更高质量发展,是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根基和前提。对南京来说,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的施行,顺应了市民期盼,是以人民为中心建设高品质生活城市的有为之举,也将为城市赢得集聚人口共谋发展的机遇。
版权声明
1、本文为南京日报、金陵晚报、南报网原创作品。
2、所有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本网站摘录或转载的属于第三方的信息,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信息版权属于原媒体及作者。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擅自转载使用,请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