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英雄烈士
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2〕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15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市域内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这一重要红色资源。要统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加强纪念设施提质改造,强化教育功能,注重挖掘烈士纪念设施承载的英烈事迹和精神,充分发挥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主阵地作用;要完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责、夯实基层基础;要深化信息技术手段在烈士纪念设施管理维护、烈士祭扫等工作中的应用,提高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效能。
二、健全组织体系
(一)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全面保护、重点保护,统筹推进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坚持合理利用、创新发展,突出社会效益,强化教育功能,最大限度保持和呈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
(二)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保护、管理和运用工作,应当将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规划资源、文旅、发改、建委、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本市域内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单位要明确保护管理责任,定立管护责任清单,接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三)市区两级建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协调跨部门重大事项,研究解决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由检察院、宣传部、编办、网信办、党史办、地方志、档案馆、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规划资源局、建委、文旅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市委等部门(单位)组成,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形成的纪要、记录等归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文书档案。
三、规范设施建设
(四)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推进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以下简称建设)工作。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用地,并依据详细规划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依法办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动产权证。
(五)建设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建设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形成的审批手续、合同协议、不动产权证等有关文件材料由市、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归档。
(六)新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选择交通便利、环境优美、便于瞻仰的区域,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预留发展空间。要加强与其他红色资源的衔接运用,与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等需求相协调。
(七)改建、扩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保持原有风貌风格或者与其相协调,具有历史价值的已建部分一般只做修缮维护。根据需要,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提升运用能力和水平。改建、扩建期间,应当加强对碑、亭、塔、祠、陵、墓和塑像等已建主体设施的保护。
(八)除零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外,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一般不得迁建。确需迁建的,对可以迁移的有历史价值的纪念设施,应当同步予以保护性迁移。
(九)各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对零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按照应迁尽迁、集中管护的原则,在征询烈士遗属同意后,就近迁移至烈士陵园或者集中安葬地。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或法律政策规定等无法迁移的零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确保纪念元素突出、主体保护完好、碑文字迹清晰、周边道路通畅、整体环境整洁,并建立管理台账,明确保护责任,定期巡查巡检。
四、加强设施保护
(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依法实行分级保护。以实现长效管护为导向,统筹发挥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力量,逐步规范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各项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对集中管护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明确保护管理责任。
(十一)未列入等级或者不具备设立保护单位条件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保护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保护。
(十二)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及其周边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不得邻近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垃圾填埋、污水处理、化工生产和储存、大型游乐和演出等影响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环境和氛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场所。
(十三)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保护职责,落实保护措施,确保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外观完整、题词碑文字迹清晰、整体环境清洁优美。
(十四)检察机关对于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以及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违法不当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的,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以及保护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五、做好合理运用
(十五)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推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资源运用与乡村振兴、文化建设、红色教育相结合,打造红色文化品牌、红色教育路线和特色精品展陈,推动区域设施资源的交流合作、协同发展、共享共用,提升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资源整体运用水平。
(十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运用的协调、指导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运用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保护单位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优势,拓展宣传教育功能,提升红色教育的生动性、互动性、体验性。充分发挥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铭记历史、缅怀英烈、教育后人的作用。每年清明节、烈士纪念日等节日和重要纪念日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单位要充分运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瞻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献花植树等经常性纪念活动,将烈士纪念活动融入日常生活、学校教育和红色旅游。
(十七)推广“互联网+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维护好“宁英烈•云平台”。指导有条件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网上平台,开展“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数字展示工程”,重点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以及英雄烈士事迹进行展示宣传。
(十八)保护单位应当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开展英雄烈士遗物、史料以及有关档案的搜集整理、事迹编纂工作,深入挖掘研究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利用以及征集的各类史料、照片、实物等文件材料应由有关管理部门负责归档。保护单位应当制定并公布礼仪规范,引导社会公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内瞻仰、祭扫、参观及参加有关活动时,应遵守礼仪、衣着得体、举止文明、庄严有序。
六、强化监督管理
(十九)加强对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双拥模范城(区)创建活动考评内容。
(二十)加强保护单位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讲解人员专业素养,鼓励各区和保护单位建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志愿者队伍,引入志愿服务。鼓励退役军人、烈士家属、专家学者和青年学生担任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义务讲解员、文明引导员,积极参与内容讲解、秩序维护等工作。
(二十一)保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英雄纪念设施保护不力、管理不善的或者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十二)法律、法规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中涉及的文物、历史建筑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或省出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新政策,结合国家或省政策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