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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2-28 12:59:19|图文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残疾人

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1〕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3日

南京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8号)精神,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残疾人托养服务质量;扩大托养服务供给,逐步形成以寄宿制托养服务为依托、街(镇)机构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托养服务为补充的托养服务体系;坚持统筹协调,有机衔接各类社会救助、福利制度及失能人员照护保险等惠残政策。力争到“十四五”末,全市托养服务供给能力基本满足残疾人托养需求,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内的残疾人(以下简称困难残疾人)托养服务得到有力保障,不断增强残疾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一)突出残疾人托养服务重点群体。以16-59周岁无业且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为主,其中困难残疾人的托养服务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区扩大到有托养需求的其他残疾人。

(二)抓好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寄宿制托养主要服务家庭照护困难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采取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有条件的区可探索开办公办寄宿制托养机构,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优先保障完全丧失自理能力且家庭无照护能力的困难残疾人。对符合寄宿制托养服务条件并接受服务的困难残疾人,按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加强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日间照料主要服务家庭白天无法照料或有康复训练、职业技能训练等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依托“残疾人之家”等机构开展日托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心理疏导、康复训练、职业培训等服务,不断提高服务对象社会适应能力。各区要加强街(镇)“残疾人之家”建设运营和管理,完善社区(村)“残疾人之家”功能,就近就便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对符合日间照料服务条件并接受服务的困难残疾人,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探索开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居家托养主要服务家庭有照护能力,并需要给予一定支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服务内容根据残疾人需求,整合机构、社区、家庭等多种服务资源,以定期上门服务为基本形式,为分散居住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助洁、助餐、助浴、助行、助医等)、康复护理(生活护理、康复保健等)、精神慰藉和其他服务。对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一、二级困难残疾人,按《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94号)执行;对符合居家托养服务条件并接受服务的三、四级智力、精神困难残疾人,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五)扩大残疾人托养服务供给。加大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力度,大力引进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提升托养服务质量和水平。健全公建民营体制和机制,鼓励优质服务机构开展连锁化运营。调动个人、企业、社会组织助残服务积极性,发挥志愿服务作用,开发志愿服务项目。支持具备照护服务条件的养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等服务机构承接寄宿制等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各类服务机构开展托养服务,可根据服务形式、内容、时长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开展市场化服务。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康复示范点等资源,提高服务质量。对有托养需求但居住较为分散的,可采取互助式服务模式,在社区(村)设立 “残疾人之家”服务点,提供日常照护服务。推广“轻残助重残”模式,安排轻度残疾人、残疾人家属等提供托养服务。到“十四五”末,平均每个街(镇)“残疾人之家”服务20—30名残疾人。

(六)统筹城乡残疾人托养服务建设与管理。将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整体规划、统筹推进。将农村残疾人托养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协同推进,优化托养机构设施布局,整合服务资源,开展社会化管理运营,不断拓展托养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机构的监督管理,推进规范化、专业化、品质化建设。完善托养机构场所设置、管理制度、应急处置、社会监督等标准要求,根据需要配备管理人员、护理员、工勤服务人员和专兼职技术人员。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做好消防设施、应急物资等配备储备工作,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制订人才培训计划,定期对托养管理和服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专业能力。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同等享受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对在我市从事残疾人托养行业连续满2年,取得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参照养老行业人才奖补政策,地方财政分别按每人不低于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在托养工作岗位连续满5年的本科及以上、大专、中专毕业生,参照我市养老护理员入职奖励的有关要求和标准,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上述政策与养老行业人才补贴和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鼓励在托养机构设立公益性岗位。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各区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政策体系、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能力,加快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同推进。残联负责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强托养资金使用管理,做好公办托养机构监督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与基本公共服务的规划、政策统筹协调,按职责落实有关支持政策。民政部门负责民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的依法登记、监督管理,指导养老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做好特困残疾人、60周岁以上困难残疾人的寄宿制托养服务,并做好与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衔接。协助残联做好符合托养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和数据信息比对。财政部门负责托养服务资金保障、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技术支持,并对有关医疗护理人员开展专业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设立、管理以及辅助性就业项目政策落实。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落实残疾人托养服务支持和税费减免政策等。

(二)统筹经费使用。有效整合各种资金,包括公共财政拨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资金等,统筹使用到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已享受失能人员照护保险待遇、居家重度残疾人助残服务、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救助等政策的人员,不重复享受托养服务补贴。

(三)加大政策支持。对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为社区残疾人提供照护服务的服务机构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机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有线电视基本维护费按照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免收一次性接入费。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养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不同主体举办的托养机构实施同等扶持政策、收费优惠政策和补贴标准。

(四)健全监管机制。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综合监管体系,从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经费使用、应急管理等方面,明确主体责任、强化绩效考核、定期督促检查。出台实施细则,明确残疾人托养服务审批流程、服务标准、考核指标等内容。加强托养服务信息化建设,鼓励利用大数据平台进行考核管理,完善服务台账和记录台账。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托养服务范围、标准和程序,畅通信访渠道,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过程评估,通过入户调查、电话回访、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客观评价政府购买托养服务的实际成效,并作为政策支持及经费拨付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现行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补贴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责任编辑:尹淑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