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通过审议
“双减”政策落实情况成督导重要内容
南报网讯(融媒体记者 马金) 1月14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于加强我省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在我省得到全面有效贯彻实施,推动我省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7章37条,其中专设“督导机构和职责”一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督导机构职责,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
记者注意到,《条例》在相关制度设计中多措并举解决我省基层教育督导队伍存在的数量不足、专业不强以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规范督学的任用机制,对督学的任命、聘任形式分别作出规定;明确督学任职条件,对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品德修养、学历业绩等提出要求,并建立了督学的任期和退出制度。
《条例》建立了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并对督导的实施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了12项督政、13项督学和6项评估监测事项。其中,将“双减”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政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要“强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情况”。还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主要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等方式,每三至五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经常性督导,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
为保障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和实效性,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提升《条例》的刚性约束和实施效果。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对优秀的被督导单位进行表彰激励;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导结果不合格的对象,可以视情节严重给予约谈或者通报其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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