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信用办:疫情致中小微企业失信,豁免!
实施细则明确,豁免实施领域包括: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企业合同违约领域、金融债务违约领域、经营困难未及时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域、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领域等。
市信用办出台“稳企十条”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疫情致中小微企业失信,豁免!
南报网讯 (融媒体记者 王健) 市信用办日前出台“稳企十条”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中小微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可以豁免。
实施细则明确,豁免实施领域包括: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企业合同违约领域、金融债务违约领域、经营困难未及时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域、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领域等。
豁免条件包括:企业失信行为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因素产生,企业失信行为轻微偶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潜在风险。满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失信行为不纳入失信记录,不实施信用惩戒。
实施细则同时明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税务部门,人社部门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受疫情影响可豁免失信行为清单,并在“信用南京”网站公布。
中小微企业符合上述豁免条件的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记录的,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向失信记录提供单位进行核查。对于核查确实满足豁免条件的,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失信记录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转来的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进行反馈。
据悉,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0年底,因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动失效,国家、省、市和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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