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出台规定 12大类43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
12月10日,省市场监管局召开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江苏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情况新闻发布会。其中,《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中明确,对12大类43项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优化营商环境,省市场监管局出台规定
12大类43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
南报网讯 (记者 邹伟) 12月10日,省市场监管局召开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江苏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情况新闻发布会。其中,《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中明确,对12大类43项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前不久,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贸易公司仓库中待销的商品是日本原封装进口的阀门,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商品箱子上仅标注英文信息,未见任何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也未标有执行标准。
经调查,当事人为日本某株式会社相关阀门在国内的总代理和唯一经销商,专门代售该株式会社生产的相关阀门等产品,主要流程是国内企业向当事人订购,然后当事人向日本某株式会社采购到库后发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中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但是本案中,监管部门考虑到合同双方订购要求和交易习惯已经形成惯例,即购买方已经知晓且认可该种交易方式并不会因为未标注中文生产厂厂名厂址等情况导致双方权益受损等情况发生,也没有发现产生较大影响。加上当事人立即落实措施并主动改正的情形,监管部门参照《免罚规定》相关规定,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后,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吴永才介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积极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今年8月出台了《免罚规定》。该规定从企业关注、百姓关心的重点监管领域入手,梳理出12大类43项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对其他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作出指导性规定。这是全国首个以监管领域为分类标准、体系全面的省级免罚规定。
《免罚规定》聚焦“轻微违法”,针对法律规定先行责令改正和可以处以较小数额罚款两种类型,准确梳理可以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在裁量权限范围内免予处罚,使市场主体不因轻微违法影响经营。同时全面排除具有明显主观故意、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该规定施行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办理各类免予处罚案件289件,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一批案件,在敦促当事人整改到位后免予处罚,既警示、教育当事人合法守规经营,又给其今后发展留足空间,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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