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悔卖房,翁婿签假合同“一房两卖” 谁是真房主?
10多年前买的拆迁安置房,却又被原房主卖给了前女婿,一房两卖之下,谁才是房主?近日,江宁区人民法院发布该案例。
反悔卖房 翁婿签假合同“一房两卖”
南报网讯 (通讯员 江法 记者 徐宁 许震宁) 10多年前买的拆迁安置房,却又被原房主卖给了前女婿,一房两卖之下,谁才是房主?近日,江宁区人民法院发布该案例。
2004年3月11日,王某与潘某签订《买卖房屋协议书》,约定潘某将江宁某小区一套拆迁安置房出售给王某,售价为146500元,该房产权等一切归王某所有。当日,潘某收到146500元,并将房屋交付给了王某。王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出租给他人使用。
2017年8月初,潘某领取案涉房屋的不动产证书;同年8月8日,潘某的女儿和女婿龚某离婚,8月10日,潘某与龚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潘某将案涉房屋以90万元的价格卖给龚某。后龚某与建行某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龚某以案涉房屋抵押向该银行借款50万元。该银行取得案涉房屋的抵押权证书,龚某按约向该银行还款。
2017年11月,王某起诉潘某,要求潘某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但潘某在庭审中称已将房屋出售给龚某,且与龚某不存在亲属关系。2018年1月,王某撤回该案起诉。
15年前买的房,却被原来的房主卖给了前女婿,王某怎么也想不通,再次到江宁区人民法院起诉潘某,要求确认潘某与龚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并确认龚某与建行某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并注销抵押登记。案情牵扯复杂,江宁法院审理过程中,却发现潘某和龚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
此案承办法官介绍,首先是交易背景,潘某在龚某和自己的女儿离婚后2天,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本身便不符合常理;其次是交易目的,龚某与潘某之前住在同一住所,本应知晓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却仍然购买房屋。再看交易过程,龚某按照潘某的指示“只支付房款,其他事情不需要管”,却不考察房屋的使用情况,未尽到一般买受人的审慎注意义务。此外,交易价格上,二人约定的90万元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最后是房款支付,在同一时间段,潘某和龚某的银行账户存在多次现金取出、现金存入或现金汇款的情形,但二人对其银行账户的频繁取现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对房款是否实际交付存在合理怀疑。
承办法官认为,种种现象显示,潘某为反悔卖房,和龚某二人恶意串通,订立虚假买卖合同并设立抵押,意图阻却潘某与王某之间买卖合同的履行,不仅有违诚信且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潘某和龚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当属无效。
另外,建行某支行在对案涉房屋办理抵押和借款中,未对抵押物的存续状态和真实产权状况进行全面细致了解和审查,故其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案涉房屋的抵押权。因此,建行某支行和龚某应将案涉房屋的抵押予以注销。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潘某与龚某于2017年8月10日就江宁区某小区签订的《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无效;龚某和建行某支行注销江宁区某小区的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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