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教师“戒尺”需免责权“护航”
7月9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按照日前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7月11日 央视网)
近年来,把“教育戒尺”还给教师的呼声越来越高,让教师敢于适度惩戒“熊孩子”,成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中央文件首次提出要“明确教师惩戒权”,将还教师“戒尺”上升到顶层设计,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必要性
但是,如何把握教育惩戒尺度,考验各方智慧。一方面,立法者需要厘清模糊之处,尽量细化“惩戒”标准,以利执行;另一方面,教育者心中要自有“戒尺”,敬畏惩戒权,惩罚得当,以达到育人为限。
毋庸讳言,明哲保身哲学盛行中小学校园,教师不敢惩戒学生已成普遍现象,哪怕学生做了很出格的事,很多教师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敢严厉批评,更不敢惩戒,生怕学生“想不开”走极端。
移动互联时代,中小学生成长环境多元复杂,部分学生思想和行为被“带偏”在所难免。这些学生,一方面自我意识强,漠视教师权威,服从性较差;另一方面心理脆弱,抗挫折能力低。于是,教师正常的批评教育,也难以接受,抗拒心理突出,可能与教师发生直接冲突,甚至做出极端行为,引发社会悲剧。每当如此,舆论往往不分青红皂白,置教师于不利,或受各方谴责,或遭学校开除,或被家长追究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教师们出于自我保护,只好将“戒尺”束之高阁,对“熊孩子”放任自流。
有鉴于此,立法授予教育惩罚权时,除了细化惩戒尺度外,还需设置免责权来“保驾护航”。即:明确规定教师适度使用教育惩戒权时,对由此引发的后果,无须承担任何行政或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解除教师举起“戒尺”的“后顾之忧”,否则,再详细的授权,教师可能都不敢用、不想用。教育惩戒权就可能成为“空中楼阁”,无法真正“落地”。因此,立法机构有必要从长计议,周密考虑,制定实施细则时,设置适用免责权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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