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
我市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
南报网讯(记者 毛庆)近日,市人社局和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2018年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明确2018年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政策。
此次调整对象为两类,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被征地养老年龄段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新政人员”);2004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被征地养老年龄段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按照《南京市关于解决失地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指导意见》及《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实施范围包括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
其中,新政人员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保障金的1.6%增发后再增加59.5元(34元普调标准+25.5元缴费年限养老金),
新政人员保障金首次计发标准每月870元。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计发标准的6.5%增发。征地社会保障待遇高龄补贴按现行标准执行。
本次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领取保障金的人员自7月1日起进行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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