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调整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 自付比例提高到90%
记者今从市民政局获悉,今年1月起,我市再次提高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对困难居民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从85%提高到90%。对因病致贫人员,年度给予最高1.5万元医疗救助。
我市调整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
个人自付比例从85%提高到90%
南报网讯(通讯员 秦冬平 记者 马道军)记者今从市民政局获悉,今年1月起,我市再次提高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对困难居民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从85%提高到90%。对因病致贫人员,年度给予最高1.5万元医疗救助。
根据民政部门的最新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市共有低保对象5.65万户8.26万人,他们也是医疗救助的主要对象。目前,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85%给予救助,并取消住院和门诊大病年度救助封顶线。对因病致贫人员,年度给予最高1万元医疗救助。
提高个人负担部分医疗救助比例,是此次调整的一大亮点。根据新的医疗救助标准,从今年1月起,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老职工、孤儿、边缘困难人员和特困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救助比例从85%提高到90%。
与此同时,因病致贫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救助比例从50%提高到70%,年度累计不超过1.5万元。
不过,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在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外的费用;违法违规所致伤害;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其他不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均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据悉,该医疗救助标准在全市范围适用。各区也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确定本地区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全市共支出医疗救助资金2.1亿元,比2016年增加0.6亿元。今年起执行的新的医疗救助办法,救助范围和比例更广,受益人群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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